7月13日,蛟河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强制医疗决定,对被强制医疗人王某某解除强制医疗。
为什么“强制医疗”,又为什么“解除强制医疗”?2018年8月14日,王某某精神病发作,在自家中将其母亲李某某打死,经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王某某涉案时精神状态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蛟河市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23日决定对其强制医疗,王某某被送至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住院进行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一段时间后,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认为王某某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提出解除对王某某强制医疗的申请,并提供对王某某的诊断评估报告。法院审查并征询了王某某家属的意见,认为王某某经强制医疗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遂对其解除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解除强制医疗”有什么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以往强制医疗均不需要经过司法审查,导致司法实践中“被精神病”现象的不断发生,同时也使众多应当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无法及时得到治疗。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第二次修订时增加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规定由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被申请人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该程序的制订充分说明了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处以刑罚,并不是放任自流,而是对其人身自由予以一定限制并对其精神疾病进行治疗的特殊保安处分,此举正把《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落到实处,体现了《刑法》打击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维护了社会稳定,打击了犯罪行为。
来源:吉林农村报
作者:孙兆强(蛟河法院)
总编:孟繁杰 石巍 韩铁英
编辑: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