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法院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针对孩子的抚养权,双方达成了最“公平”的结果——轮流抚养,让孩子得到相对完整的亲情,减少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伤害。
1994年,翠翠(化名,女)和阿明(化名,男)相恋结婚,并于2012年生育一子,2020年,二人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翠翠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子洋洋(化名)由其抚养。阿明同意离婚,但主张儿子洋洋应由自己抚养。
庭审中,双方都积极争取洋洋的抚养权,争执不下。翠翠称,自己已年过四十,即使再婚,再次生育孩子的机会也很渺茫。而阿明抚养洋洋的意愿也很强烈。
考虑到洋洋已满八周岁,法官依法征求洋洋的意愿。
法官
喜欢爸爸还是妈妈呀?
洋洋
都喜欢!
法官
那你愿意跟谁一起生活呢?
洋洋
愿意跟妈妈,但是会经常想念爸爸。
经查,翠翠和阿明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相当,洋洋一直跟随夫妻二人共同生活,与父母双方都有深厚感情,且离婚后,双方家庭住址同在市区,距离较近。据此,法官向二人提出了轮流抚养的方案,二人均对此方案表示认可,希望法官尽快按照该思路对本案进行调解。
最终,经调解,翠翠和阿明关于洋洋的抚养权达成协议:男、女双方共同抚养洋洋,每周二、三、四、五、六由女方抚养,每周日、一由男方抚养。如遇寒暑假、节假日或其他需变更接送时间的,由男、女双方自行协商。
离婚纠纷中,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核心因素是“子女最大化利益原则”。《民法典》第1084条将抚养权的归属区分为三种情形:一是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二是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由法院酌情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三是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中,双方婚生子已满八周岁,法院在判决其抚养权的归属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相当,都跟孩子比较亲近,而且都对抚养权“寸步不让”,孩子到底判给谁更合适些,此类两难问题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审判实践中。
以调解的方式改变未成年子女“随一方生活”为“离婚夫妻双方轮流抚养”的方式,对最大限度缓解离婚夫妻双方矛盾,最大限度实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大有益处。
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是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核心及关键因素,在今后的抚养权争夺战中,抚养条件、抚养能力相当的离婚双方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也可能会成为一种新的趋势。